
《包装法》的基本条款 / 主要规定
哪些生产商受《包装法》影响?
“生产商”是指将商品及其包装(例如已包装产品)以商业方式(有偿或无偿)投放到德国国内市场的主体。
这里所说的“生产商”不仅包括国内生产者,也包括所有进口商,前提是其承担将货物进口至德国过程中相关的运输风险(例如采用 INCOTERM DDP 条款)。
而仅为客户进行贴牌生产(即在包装上仅标注客户名称或品牌,或两者兼有)的合同制造企业,不被视为生产商。在这种情况下,真正的生产商是品牌或公司名称的所有者,因此由其承担《包装法》规定的义务。
如果制造企业的名称也印在包装上,则生产该产品的企业本身被视为生产商。
对于服务性包装(例如购物袋、杯子、沙拉碗等),生产商可以要求其供应商将该类服务包装纳入双元系统(Dual System)。在这种情况下,生产商无需就该服务包装承担《包装法》下的相关义务。
什么是“私人最终消费者”,以及谁不属于该定义?
“私人最终消费者”是指私人家庭,以及在法律上与家庭等同的其他最终消费者。这些等同消费者在《包装法》第11条第11款第2项中有明确列举。
其中尤其包括:餐厅、酒店、加油站、食堂、军营、医院、教育机构、慈善组织、自由职业机构、农场和作坊等。
但前提是,这些机构使用的垃圾容器容量不得超过1100升,并且其废弃物能够按照常规家庭垃圾收运时间表进行清运。
有哪些双元系统(Dual Systems),以及何时必须与双元系统签订合同?
综合性的双元系统已由德国16个联邦州全部认可,并在中央包装登记处(Central Packaging Register)的网站上列出。
与双元系统的合同必须在销售包装首次投放市场之前。
该合同的签订与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年度总量无关。
《包装法》第11条中规定的数量门槛(超过该门槛才需要对“完整性声明”进行审计)与销售包装必须纳入双元系统这一义务无关,因此不影响是否必须参与双元系统的要求。
《包装法》定义的不同包装类型有哪些?
- 运输包装(Transport packaging) 运输包装用于便于货物的搬运和运输,以避免直接接触以及运输过程中的损坏,通常不会交付给最终消费者。 可重复使用的运输包装(例如欧标托盘、集装箱)不属于运输包装。
- 销售包装(Sales packaging) 销售包装通常作为由商品与包装组成的销售单元,直接提供给最终消费者。
- 二次包装(Secondary packaging) 二次包装是指包含一定数量销售单元的包装,通常与商品一起提供给最终消费者,或用于零售货架陈列与补货。
- 配送包装(Dispatch packaging) 配送包装用于将商品运输并寄送至最终消费者。
- 服务性包装(Service packaging) 服务性包装用于支持或实现将未包装产品交付给最终消费者,例如购物袋、杯子、沙拉碗等。
何时需要注册,以及必须包含哪些信息?
希望在德国开始分销产品的生产商,必须在开始分销活动之前向中央登记处(Central Register)进行注册。
注册信息必须至少包括公司及联系方式数据、增值税识别号(VAT ID)以及生产商的国家识别号码(例如商业登记号等)。
同一集团内所有作为独立生产商(例如拥有各自VAT ID)的公司,如果在市场上分销产品,则必须分别单独注册。
此外,注册公司作为生产商所对应的所有品牌也必须进行登记。品牌信息必须始终保持最新,如有任何变更,必须立即进行更新。
注册之后必须履行哪些义务?
在与双元系统(Dual System)签订合同后,以及每次向双元系统申报数量后,必须向中央包装登记处(Central Packaging Register)提交数据报告。
这些报告需通过在线申报门户提交,并必须由生产商本人完成。需要填写的信息包括:
- 注册编号
- 已注册包装的材料类型及尺寸
- 包装被纳入的双元系统名称
- 包装被纳入系统的时间区间
此外,如果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申报的数据达到以下任一标准:
- 玻璃超过80吨,或
- 纸、纸板或纸箱超过50吨,或
- 轻型包装(即塑料、复合材料、马口铁及铝的总量)超过30吨
则必须在次年5月15日之前提交经审计的完整性声明(Declaration of Completeness)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