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岸上的塑料瓶象征一次性塑料及其环境影响

《一次性塑料基金法》(EWKFondsG)核心规定

哪些制造商受到《一次性塑料基金法》(EWKFondsG)的约束?

根据《一次性塑料基金法》(EWKFondsG)第3条第3款a项的规定,凡是在德国境内设立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合伙企业,以生产商、灌装商、销售商或进口商的身份,首次以商业目的将《EWKFondsG》附件1所列的一次性塑料产品投放德国市场,即属于该法所定义的制造商。根据该法对欧盟相关法律要求的落实,在制造商的定义中,原则上不区分产品是在填充状态还是未填充状态下投放市场(塑料袋和塑料薄膜包装除外)。

需要说明的是,所有判断均须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作出。如果某些一次性塑料产品从国外进口后,并未由进口商投放至德国市场,而是直接再次出口至国外,则不构成首次投放德国市场(参见《EWKFondsG》第3条第3款a项的立法说明)。但是,如果位于德国的生产商将产品转交给德国境内的第三方,则该行为即构成首次投放市场,而无论该第三方之后选择何种销售渠道,即使其随后将该一次性塑料产品出口至国外,也不影响这一认定。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为第三方生产的自有品牌(Private Label)产品。

根据《EWKFondsG》第3条第3款b项的规定,对于未在德国设立注册办公地点的境外企业,如果其仅在境外开展经营活动,并通过远程销售方式(例如在线销售)以商业目的向德国境内的私人终端用户或商业终端用户销售《EWKFondsG》适用范围内的一次性塑料产品,同样被视为制造商。

终端用户是指接受相关产品的个人或单位,包括:作为消费者、在其商业、经营、手工业或职业活动范围之外获取产品的个人;以及作为专业用户、在其商业或职业活动范围内获取产品的单位或个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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